安府办发[2005]110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要求,为认真执行《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
各县、自治县、区(管委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即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和分值
(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重要考核内容和分值: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2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奖惩、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5分)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3分)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检查。(5分)
5.抽象行政行为合法(25分)
(l)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5分;
(2)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的,每件扣5分;
(3)越权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每件扣5分;
(4)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
(5)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
(6)被责令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废止的,每件扣2分;
6、具体行政行为合法(25分)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件扣1分;
(2)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等职权的,每件扣1分;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每件扣2分;
(4)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每件扣2分;
(5)擅自将行政执法权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2分;
(6)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8)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款指标的,每件扣5分;
7.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5分)
(l)未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每件扣1分;
(2)不按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2分;
(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3分;
(4)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二)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考核内容和分值。
l、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2分)
2、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三定”规定的要求,将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各执法处(室、科、所、队)、各执法岗位。(3分)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按程序执行。(3分)
4、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2分)
5、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
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事项向社会公开。(2分)
6、建立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实行罚缴分离。(2分)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2分)
8、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行政执法工作。(2分)
9、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制度。(2分)
10.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20分)
(l)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5分;
(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定程度的,每件扣3分;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
(4)未经审核擅自在新闻媒介上刊登涉及企业自主和农民负担的通告,每件扣3分;
1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30分)
(l)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每件扣1分;
(2)行政执法人员不按市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的,每人扣0.5分;
(3)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每件扣2分;
(4)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件扣1分;
(5)未依法行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检疫、检验等职权的,每件扣1分;
(6)在法定期限内不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1分;
(7)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或者予以撤销的,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每件扣2分;
(8)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每件扣2分;
(9)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10)擅自将行政执法权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的,每件扣2分;
(11)不按国家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每件扣1分;
(12)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13)向所属执法机构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的,每件扣5分;
1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0分)
(l)未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每件扣2分;
(2)不按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3分;
(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
(4)对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5)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每件扣1分;
(6)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次扣5分;
三、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加分
(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纠正下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加5分;
(二)市级部门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加5分;
(三)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准确率达100%。加5分;
(四)上一年度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国家部(委、局)授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加5分;
(五)全年没有违法情况出现,没有被扣分的情形,加10分;
四、评议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最后加分后不得超过130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的考核实行抽查,年终考核子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三)考核中采取:(l)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2)查阅被评议考核单位落实各项目标情况的原始档案材料;(3)通过各种形式检查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状况并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各界人士的意见,(4)抽查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和档案保存情况。
(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目标办及相关垂管部门的上级主管行政机关。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二OO五年起实施。
二O0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