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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1989]51号

颁布时间:1989-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办法

  为加强对省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等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双增双节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二条 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省级劳动模范管理。

  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按地市级劳动模范管理。

  第三条 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劳动,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

  (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六)忠于职守,不畏艰难,踏踏实实工作,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者;

  (七)在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八)在勤劳致富,脱贫致富或传帮带他人致富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九)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省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基本条件提出本届次具体条件和办法,由省政府发出通知进行评选。

  第四条 评选省级劳动模范,须由其所在基层单位工会组织或农村基层党支部、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审定,并经同级行政机构签署意见,按程序逐级报省。

  推荐单位领导干部为省级劳动模范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省政府从一九八八年起,每三年召开一次全省劳动模范大会,集中命名表彰一批省级劳动模范;评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政府核准后,同时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又需及时表彰的,可随时命名表彰。

  省各系统表彰先进,不以省政府名义命名表彰;如因特殊需要以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经省劳模管理部门转请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凡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章。实行固定工资制的,从批准后下月起晋升一级固定工资;两年内连续评为省级劳动模范的不重复晋级。不实行固定工资制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省级劳模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年公费体检一次;日常医疗费及由有关单位安排到各地疗养所需的费用,所在单位应据实报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75%发给。

  (二)分配住房时给予优先安排。

  (三)配偶不在劳模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照顾调入所在地。工龄满二十年,其配偶在农村,年龄满四十岁的,可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城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子女就业。

  (四)本单位未实行休假制度的,每年准予带薪休假半个月。

  (五)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5~15%。获全国劳模称号者,退休费提高15%。每获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提高退休费5%。但提高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六)农民劳模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仍保持荣誉的,由当地政府每月发给补助费三十元。

  (七)本人报考本省高等院校,在录取时享受本省最高优惠待遇。

  (八)凭省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在本省境内优先就医、购买车、船票。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劳动模范,本系统规定的待遇高于省规定待遇时,享受本系统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两种待遇。

  第八条 自一九八八年五月起获得计划生育工作三次省级荣誉称号者,可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所享受的晋级和优惠待遇。

  第九条 各级领导部门都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关心劳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倾听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要保护劳动模范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支持劳模的革新创举,及时总结、推广劳模的先进思想和先进经验。对歧视、压制、打击和诬告劳动模范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在群众中造成尊重、爱护和学习劳动模范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重大情况变化,如调动、提职、离退休、死亡等,原工作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劳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已被命名的省级劳动模范,凡经查证落实其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或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及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取消荣誉称号按授予荣誉称号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由省总工会管理。国务院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由其下属部门或产业工会为主负责管理,同时由部门或产业工会负责将获奖者简况及简要事迹,分别报送省和劳模所在地市劳模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劳模由省农委负责管理。

  省系统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各命名表彰系统工会或厅局负责管理,并由主管部门将获奖者简况及简要事迹,送获奖者所在地市劳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198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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