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1992]104号
颁布时间:1992-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为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研究开发或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三)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零部件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第四条 申报重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报奖励前已投产或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并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
(二)工业项目实现税利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产生经济效益达到五百万元以上;
(三)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五条 受重奖的人员中,其排序第一位的是首席重奖获得者。凡有行政领导身份的人员,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的执行,并由本人填写在项目中做出的贡献,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工业等级标准
特等奖:申报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当年,下同),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四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一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三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4%给予奖励。
二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二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3%给予奖励。
三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农业等级标准
特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5%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二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二千万元),发奖金二十万元。
一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5%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千五百万元),发奖金十二万元。
二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2%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千万元),发奖金六万元。
三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2%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五百万元),发奖金三万元。
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项目,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推荐项目报送自治区科委,经审核后,将推荐的受奖项目送自治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定,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第八条 奖金来源。工业项目由受益企业从当年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农业项目由同级财政支付。奖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受奖人员。
第九条 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项目完成者;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30——50%发给首席重奖获得者,其余部分视其他主要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首席重奖获得者会同单位领导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获重奖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视其情节授予荣誉奖。
第十二条 该项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拟申奖项目或获奖人员有争议的,由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争议后方能申报奖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止有关科技人员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经自治区科委调查核实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并如数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重奖每三年评奖一次。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实现利税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奖励范围和第四条第一、三款所规定的条件,企业可按项目实施后三年内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2%提取奖金,奖给有贡献的人员。奖金提取、免税、分配办法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