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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闽政[1991]22号

颁布时间:1991-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积极推进综合改革试验,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各地市、各部门在开展对外经贸活动中,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和管理,摸索出如“一幢楼办

  公“、”一站式服务“、”一支笔审批“等许多行之有效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大大地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外商,改善了投资的软环境。但是,从总体上看,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举办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有些审批环节套用了国营、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有些正常的行政监督和

  执法行为被转化成审批行为;有些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被纳入审批范围等等,因此造成程序复杂,手续繁琐,环节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吸收外资工作的进展。省政府认为,当前我省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这就

  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强调高度集中统一,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目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加强对利用外资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和规章,强化和完善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创造安全、优惠、方便、灵活、配套的投资条件,把吸引外商投资的

  软环境建设好。省政府决定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并对项目申请审批程序进行清理和简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既便于管理,又方便外商的规范化程序,在全省范围内颁布试行。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审批程序的原则是:下放权限,实行分级分类审批,以减少层次;实行联合办公,联合会审制度,以减少环节;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报批,以减少重复;删除对企业之间经济行为的行政审批,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事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属基建项目、农业开发项目以及非技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由各级计委、经贸委审批,技改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审批;外商独资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各级计委、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经贸委审批。

  土地成片开发项目由省政府审批,属国家列名的限制性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

  农业开发项目、高科技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委、科委和建委分别作为行业主管单位之一参加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

  2、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或省经委、经贸委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一千万至三千万美元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批。

  凡资金能自行解决,外汇自求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配套,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市,省直厅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狮市可审批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三明市,南平、龙岩、宁德地区,东山县可审批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

  目,沿海开放县、市以及福安市、福鼎县可审批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县、市有权审批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按省级审批权限执行。

  3、福州、泉州、漳州三市,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受省经贸委委托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办理工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同时报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备案。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应加强对三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发证及核准登记的指导和监督,如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和否决。

  二、实行联合办公、联合会审制度。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和项目性质分别由各级计委、经委、经贸委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进行联合审批;项目扩初设计、竣工验收按审批权限由各级建委组织会审或审批;施工图专项审核和放样,由所在地(市)建委组织进行;环保部门、劳动部门(会同工会、卫生部门)消防等部门参加扩初设计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要制定完善的联合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确定会审时间,主办单位应事先向参加会审单位抄送有关文件,各单位派出的人员必须有权代表本单位,无故缺席者视同同意。对于联合办公、联合会审的最终结论,主办单位拥有裁决权。

  三、强化立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

  强化立项的重点在于对项目的投资方向,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金来源,外汇平衡,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进行审查和把关。为减少审批环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一般项目均实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报批;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大型项目和个别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省计委、经委、经贸委另行组织审定后上报审批。

  四、删除对企业之间经济行为的行政审批。

  举办外商投资项目过程中属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如水、电、气、通讯、运输的供应和保障以及建筑设计,设备购置,建设安装招投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依照经济合同关系自行委托进行,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监督。

  五、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建设的工业区和省政府指定的工业小区,区域内实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由环保部门审批,实行总量控制,定时监测;消防、劳动安全保护、防震、绿化等标准,实行区域总体控制,在整体规划中一次性审批。开发小区或工业区管委会必须确保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上述标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

  六、建立各级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各地市都要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法律咨询服务,代办各种手续,受理外资企业投诉。

  七、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省政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严格执行本决定附件所列的程序和要求,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事。任何单位需在审批过程中增设环节,增加附件和工作日,一律报福建省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政府将定期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各级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诉信箱,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将予以追究。

  各单位应依照本决定的精神,对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各地已经实行的“一幢楼办公”,重大项目由领导“一支笔”审批等办法应继续实行。凡比本决定更简化的办法,都应积极试点,创造经验。对执行本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八、本决定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199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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