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2号
颁布时间:2004-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