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发[2004]150号
颁布时间:2004-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实施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03〕17号)第十一条内容更改为: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辞职的,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辞职。为保留业务骨干,稳定人才队伍,防止人才流失,各县(市)、各部门对具有高、中级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提前退休、辞职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和审批。
本条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