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西藏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 元/月,495 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
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 年1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 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