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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

榕政综[1992]114号

颁布时间:1992-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

  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七、易地安置增加的居住面积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见表七)及《易地安置居住面积增加幅度表》(见表六)进行计算。

  上述应增加的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时,应乘系数1.2.八、本标准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状况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本标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凡已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原试行标准执行的,继续有效;已批准拆迁的,仍按原试行标准执行。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单价

  199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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