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04]60号
颁布时间:2004-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论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盘县现场会精神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第七条风险抵押的规定,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乡镇煤矿提高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决定在全市乡镇煤矿企业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内容
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生产量以吨煤5元标准提取,在每年的3月份前一次预缴到各县、区煤炭管理局交财政专户储存保管,用于该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后转作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未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次年的风险抵押金。
二、监督管理
1、市、县(区)两级监察、审计机关和市煤炭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核查、审计监督。
2、各县(镇)煤矿企业有权对风险抵押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督、举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三、责任追究
承担收取管理风险抵押金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进行保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每年履行转、缴手续,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着他用。对于擅自将风险抵押金挤占挪着他用,损害煤矿企业利益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
二OO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