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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杏林湾垦区及其水库管理暂行规定

厦府[1990]综017号

颁布时间:1990-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切实搞好杏林湾水库、集美水闸的安全防护和库区资源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挡潮排涝和城乡供水的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杏林湾垦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杏林湾管委会)。下设杏林湾垦区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集美水闸、杏林湾水库所属一切设施,集杏海堤以内厦门市高程2.5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水土资源和垦区内的地下温泉资源均由管理所统一管理,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杏林湾垦区开发和利用均应符合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与效益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并需报市水电局和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杏海堤内水域张网捕鱼、钓鱼和毒、炸、电鱼;不得在水闸区水域游泳和停靠船只;禁止在水闸区及排洪沟两岸和堤岸上堆放物资、垃圾、设停车场。凡建造排入水库内的任何排水设施均应向管理所申请,经批准后报市水电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及市环保局审定并办理建设许可证,方可实施。严禁向杏林湾内超标排放三废。

  四、在垦区内取沙,必须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费。

  五、凡需进入水闸、水库内的船只需经管理所批准,并缴纳管理费方可进入。

  六、凡在垦区内进行教学、科研等活动,需经管理所同意和安排,方可进行。

  七、集杏海堤内厦门高程3.90米(最高洪水位)以下范围为水利保护区。为发挥堤坝、水闸对垦区的保护作用,区内的种植、养殖、工业、商业、温泉开发利用、旅游等业和码头、仓库、堆场及其他建筑物均应按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向管理所缴纳垦区保护费。保护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堤岸水闸的维护。水库灌区的耕地及各用水单位须按标准向管理所缴纳水费。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需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施行。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杏林湾管委会可根据本暂行规定,提出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十、本规定由市水电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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