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04]27号
颁布时间:2004-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州省安顺市劳动、贵州省安顺市社会保障局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几年,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增加,为加强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的管理,更好地为离休人员提供服务,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好《安顺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安市通字(2002)8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关于“离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未超出当年度筹集标准的,年终按结余部份的50%,以现金形式奖励给离休人员个人”的规定。
二、按《办法》第三条“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一年一规定”的原则,2004年度筹集标准为1.1万元。
三、提高市直离休人员门诊费用标准。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基础上,将市直离休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4000元,分两次划入离休人员个人医疗保险卡内。各县、区(管委会)社保局初审基础上,由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干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会审组进行会审,每两月会审一次,会审结果后办理结算。
五、对人过时中存在的问题,如用药及进行各种检查与医嘱、病程记录不相符、违规开药、重复检查、分解处方、挂床等,由会审组提出处理意见,较为严重的,由市监察局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六、按照“单位尽职、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离休人员发生的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等,必须由其所在单位的医疗保险联系员持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忆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尽职不到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相关责任。
此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