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1]111号
颁布时间:2001-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
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主城区和主城区以外都市圈以内地区范围的界定附后。
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每3至4年调整一次,形成调整制度,逐步到位。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本决定自2001年11月14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主城区和主城区以外
都市圈以内地区范围界定
一、主城范围(面积约613.0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
大渡口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辖区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黄桷垭镇、南山镇、鸡冠石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沙坪坝: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九龙坡: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石桥镇、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等行政辖区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二、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地区的范围(面积约1977.0平方公里),包括: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南岸区:峡口镇、长生桥镇、迎龙镇、广阳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沙坪坝区:中梁镇、西永镇、陈家桥镇、土主镇、青木关镇、虎溪镇、曾家镇、凤凰镇、回龙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含谷镇、走马镇、金凤镇、石板镇、巴福镇、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沙坪镇、石坪镇、悦来乡等行政辖区范围。
巴南区: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东阳镇等行政辖区范围。
江津市:珞璜镇行政辖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