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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颁布时间:1993-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 (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

  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

  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

  3.1以排气筒 (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3.2.1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1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式为:

  Q2-Q1

  Qx=──── (Hx-H1)+Q1 …… (1)

  H2-H1

  式中: H1 ,Q1 ── 较低排气筒的高度及其标准值

  (m,kg/h)

  H2Q2──较高排气筒的高度及其标准值 (m,kg/ h)

  Hx,Qx──排气筒实际高度其及标准值 (m,kg/ h)

  3.2.2排气筒实际高度低于表1、表2所列相应的最低高度,视为无组织排放,新建排污单位严禁无组织排放,现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标准值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计算式为:

  Q3 Q4──── =──── ………………………………… (2)

  (H3)2 (H4)2

  式中: H3 ── 表列相应最低排气筒的高度 (m)

  Q3 ── 表列相应最低高度的标准值 (kg/h ,mg/ m3)

  H4 ── 无组织排放源的高度 (m)

  Q4 ── 无组织排放源的标准值 (kg/h , mg/m3)

  3.2.3排气筒实际高度高于表1所列相应最高高度时,以最高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标准值为基础,按增加高度5米,标准值增加8%确定。

  3.3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4其它规定4.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它大气污染物,以及放射性废气、噪声、汽车尾气和其它流动污染源等,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

  4.2散发恶臭气体的装置,应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4.3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

  5标准的实施5.1本标准是进行各项环境管理的依据。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排污单位的监督监测。

  6采样与监测6.1本标准所列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执行 (见表3)。

  6.2污染源监测的布点、采样、有关参数的测定、计算、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家环保局等编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进行 (1990年12月第一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表1主要毒气体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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