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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5]39号

颁布时间:2005-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是事关传承民族文化的一件大事。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地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市境内文物众多,在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开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乡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定文物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精神,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文物保护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与城乡开发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强化管理职能,加强文物保护力量和保护设施配备,维护好文物保护管理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偷盗、走私文物的行为;要实行严格的文物保护追究问责制,对各类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市财政安排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对重点文物保护等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予以配套,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物的保护。凡发生文物被盗、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年内市财政不予安排专项经费补助。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文物主管部门可利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交流,发展旅游事业,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文化公益事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设立文物保护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进行捐赠。社会力量对文物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四、强化文物保护措施

  加强田野文物保护。认真落实“四有”规定,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聘请的文物看护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看护员证,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暴设备。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要按照公安部GA—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实行文物市场行政许可制度,对文物经营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从严打击文物黑市经营。深化国有文物经营单位改革步伐,增强其市场参与能力,规范文物拍卖、交易市场,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凡进入市场经营的文物,需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核发准许销售证签后,方可进行交易。

  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出售给国家批准的文物收购单位或文物收藏单位,严禁私自买给外国人或境外人员。

  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和修缮、恢复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论证、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社会流散文物管理中的鉴定、咨询作用,加强社会流散文物的监管。

  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改进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文物管理保护水平;推行文物安全保护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文物安全保护情况书面报市文物局。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网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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