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0-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
1.国宾来陕西临时下榻处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2.西安火车站以南广场及东、西八路口以北的解放路路段以东、以西各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3.宝鸡火车站以南二百零三米、由西端向东长度二百七十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咸阳火车站周边距离二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铜川火车站以西十米,以南、以北各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渭南火车站以北一百七十米,以南五十米,以西各一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汉中火车站、安康火车站周边距离一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其他各火车站周边五十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4.西安西关飞机场以北沣登路口至西稍门的沣镐东路路段,以东西稍门至沣庆路口的劳动南路路段;
咸阳、汉中、安康、延安、榆林等民用飞机场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5.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按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为准。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划定的具体周边距离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