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05]87号
颁布时间:2005-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航管局制订的《枣庄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枣庄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枣 庄 市 交 通 局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枣庄市航运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近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改善我市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渡口、渡船安全整体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现有渡口、渡船有关审批手续,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确保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100%;逐步建立起以区(市)、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参与”的总体原则,交通和安监部门、港航和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及船员(渡工),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自)用船等非营运船舶,以及未持证上岗的船员(渡工)。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7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5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
各级要组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为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市)要组织对辖区所有渡口、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的复查核实,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基础资料和工作台账。要严格按照附表填写有关内容,于2006年1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工作要力求全面,特别注意对群众习惯性过渡地点的调查。同时,对群众有过渡需求又尚未设置渡口的地点,各区(市)要做好整治安排。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市)要对照验收标准(附件1),对所辖渡口、渡船(包括规划中渡口)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登记,签发《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7),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经费,确保整改任务的完成。
各区(市)应于这一阶段每月2日前向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4)。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在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区(市)要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力争全面达到验收标准。
第五阶段:全面自查(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各区(市)要组织精干力量,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自查,经检查达不到验收标准(附件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
第六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市政府将在本阶段组织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逐一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验收不合格的,立即予以取缔,确保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100%.第七阶段:全面验收(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继续做好各项巩固工作,迎接省专项整治活动督查组的督查和全面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枣庄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航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市)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航管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信息资料的收集发布和汇报工作。市交通局副局长、市航管局局长刘春俊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航管局副局长郝玉明、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张明年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8689606 8689605,电子邮箱:dkdcaq@163.com)。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市)、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05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成员名单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对区(市)实施渡口改造与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船舶标准化改造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尤其要做好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妥善解决部分区(市)渡船长期无证运行问题。在实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时,当地政府要妥善解决好群众的交通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并严格验收。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实行停航整改。在消除隐患中遇到困难或阻力的,要制订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四)加大投入,改善渡运安全条件。各区(市)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渡运安全基础建设投入,加快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新建、改建渡口及渡口的日常维护所需资金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予以解决。
在调查摸底阶段结束前,由各区(市)分别作出专项整治经费预算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全市专项整治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专项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填写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整治活动期间,各级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全市整治工作进度的区(市)、乡镇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的,将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
1.枣庄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改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5.船员(渡工)基本情况统计表
6.渡口基本情况一览表
7.枣庄市—区(市)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附件1:
枣庄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改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区(市)、乡镇、村或个体、联户设置的渡口,由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渡运管理。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七)渡口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救生演习。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乘渡人员的宣传教育,不乘坐非法渡船、不乘坐超载等违法船。
二、渡口管理
(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渡口要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有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封航水位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的安全告示牌;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五、其他
(一)渡口管理人员应认真维护渡运秩序,组织车辆、乘客安全过渡;
(二)未经批准,渡船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