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04]134号
颁布时间:2004-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建设资金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的借贷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报批程序
凡需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于每年十月底前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提报建设项目及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十一月底,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对所提报的项目及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进行筛选评估和审查,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和政府投资计划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分析评价,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投资计划顺序,按照政府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审定,然后由市发改委逐项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今后对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对确需临时追加的建设项目,首先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不再受理项目单位直接提报的建设项目。
二、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季调度办法,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设计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审计等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将组成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工程咨询、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由于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