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激励机制,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0元?趿⒎矫?,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趿⒎矫?,工业用水0.80元?趿⒎矫?,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趿⒎矫?;2005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上述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单位,也要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二、从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中筹集部分治污资金。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同时,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用水定额,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从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上述要求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期调整到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同时,抓紧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在足额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前提下,剩余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的治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统筹各方面因素和社会承受能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各级物价、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宣传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意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好城镇低保群众和失业人员的用水负担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