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04]31号
颁布时间:2004-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1.5%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东营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各级残联在当地税务机关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服务窗口,负责各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及文书发放等事宜。地方税务机关凭残联核定的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保障金专用票据进行代收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照《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联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10%计算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拨给地税部门。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六、各级残联、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搞好政策宣传,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制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