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04〕25号
颁布时间:2004-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改革和完善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市政府同意按照“综合定额包干,超支自负,节余归己”的原则,对市级机关工作人员通讯费用实行按月限额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通讯费用补贴范围和标准。通讯费用补贴包括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通讯费。补贴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厅级500元/人。月;县级400元/人。月;科级180元/人。月;科级以下人员(包括工勤人员)100元/人。月。离退休人员按同等职务在职人员的80%补贴。
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通讯费用补贴。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是指“五大班子”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各部门的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50元或200元的补贴,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对于市级“五大班子”办公室、市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可按照单位人员编制数的10%左右设立特殊岗位,每月另行增加200元的特殊岗位通讯费用补贴。其他单位按人员编制数的3%左右,设立特殊岗位,每月另行增加150元的特殊岗位通讯费用补贴。具体特殊岗位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实行特殊岗位的名称、数量、标准和人员,分别报市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备案。个别特殊岗位通讯费用补贴由市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通讯费用补贴发放办法和列支科目。通讯费用补贴的发放,由单位财务人员按享受范围和标准统一制表,按月发放,不再实行与通讯部门统一结算的办法,通讯费用全部由使用人自行结算。离退休人员的通讯费用补贴由原单位负责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在“公用支出——邮电费”科目中列支。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报销住宅电话和移动通讯费用。
四、实行通讯费用补贴制度后,个人职务发生变动的,按变动后职务补贴标准于下一月计发。
五、现有通讯工具的处置。
(一)现有用公费为县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住宅安装的电话(保密电话除外),一律一次性过户转给个人。
(二)现有经市监察局批准按原规定用公费配备的移动电话,一律一次性过户处理给个人。
(三)今后一律不得用公费购置和安装移动通讯工具和住宅电话。不准借用其他单位或企业的通讯工具为个人使用。
六、本意见实施后,要严格办公电话结算账号管理,职工住宅和移动电话不准与办公电话使用一个结算账号。不得在公车中安装车载无线电话。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安装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现已安装的车载无线电话,应立即撤除。个别确需保留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补办批准手续。
七、机关工作人员享受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八、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所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电话,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通信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单位的预算经费。
九、市直其他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单位的通讯费管理办法。对过去已实行自定补贴的单位,要按本补贴标准调整。
十、本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