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04]30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编办、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编办 市妇儿工委 市妇联
(二○○四年四月一日)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100%.全面提高0至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农村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市及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财政、建设、民政、劳动保障、规划、卫生、价格等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3〕100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继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要逐年增长。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镇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
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四、强化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能。教育部门作为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教研人员,负责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由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由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认定,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招聘,由主办单位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
六、加强对学前教育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七、重视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配套幼儿园的布局和管理。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商、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九、规范各类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市及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查。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定期清查,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