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4〕8号),设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规章;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原省委企业工委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拟订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改革方案,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界定与登记、转让、授权经营、资产评估工作。
3.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监管资本运营机构,考核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
4.管理国有股权,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5.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省劳动保障厅拟订省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省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授权经营;整合国有资产,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设区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和协调工作,以及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研究总结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规划发展处
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改革改组处(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国有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研究提出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七)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组织部)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审批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和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团委)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承担团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反邪教等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外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管企业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处
负责指导市、县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监督指导。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处承担。
纪委机关。为便于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工作,省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室、一室、二室(均为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10名,工勤人员编制12名。暂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编制10名,配备纪委书记(监察专员)1名,由省国资委党委一名副书记兼任;副书记2名(正处级,其中一名兼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室主任3名(副处级)。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经贸委的关系。省国资委研究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省经贸委配合。
(三)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由省国资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省财政厅备案,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管理制度草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