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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集体经济基金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6)42号

颁布时间:1986-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扶持集体经济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促进集体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周转资金。为管好这项基金,充分发挥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主要扶持对象是城区集体工业企业。

  二、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重点支持综合效益高的出口创汇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开发项目。

  三、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掌握使用。

  四、基金使用申报程序:由借款单位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再由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市财政局申报借款。

  五、借款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毕,有关资料齐全。

  2、五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市计委、经委以上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3、使用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愿承担经济责任。

  4、使用借款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

  六、基金实行有偿低息借用,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贷款期一年以内月息六厘,两年以内月息六厘六,三年以上的借款,原则上不作安排。利息按月计算,每季付息一次。企业应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如未按期限归还贷款,市财政从应拨付区财政的经费或年终决算时扣回。

  七、项目批准后,要签订借款合同和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由区财政部门与市财政局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签订。按照共同下达的项目拨款计划,采取一次或分期拨款的方式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发生费用,由企业自筹资金支付

  九、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项目完成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提前投产、提前归还借款、资金使用节约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从节约资金中提取,但最高不超过节约额的10%)。如发现有乱用或浪费资金的,对项目负责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198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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