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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参加或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8号

颁布时间:2004-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现就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一类会议及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有明确要求的会议,须由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的,一般不得请假、代替。

  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须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或通过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转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时报告替代人员名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替代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未经同意,部门、单位不得随意确定替代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

  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市政府会议,应自觉遵守会议规定,维护会场秩序,并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参会、候会,不得提前退会。会议议题主汇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可带助手1—2名;其他部门、单位未经同意不得带助手。

  四、部门、单位提交市政府会议的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会前应协调一致。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会议材料应在会议议题确定后上交会议组织单位(人员)。未经同意,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增发材料。

  五、会议确定事项督查是市政府会议的重要环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并按要求签发上报办理结果。

  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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