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4]44号
颁布时间:2004-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博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淄博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和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精神,现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本着求真务实,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以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安全卫生的食品市场环境为核心,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重点抓好源头治理、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4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把整治与建设、打劣与扶优结合起来,预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平安淄博”和“诚信淄博”建设。
二、工作重点和基本目标
(一)工作重点。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的整治和监管。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特别是要抓好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重点向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延伸,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二)基本目标。全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一5个百分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餐饮业、调味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城市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张店区至少建立1个无公害绿色食品专营市场;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整治措施
(一)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力度。
1、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三项整治。一是开展农资打假,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二是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
2、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抓好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一是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叶菜类(主要是大棚蔬菜)、干果类、贝类、肉食鸡、肉食兔、猪、牛等10种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年内下达制订或修订农业地方标准计划。二是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争取全市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新进展。三是继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可、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创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示范县、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扩大我市农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四是建立例行检测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抽检,定期发布全市各区县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
3、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加工点,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甲醛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彻底收缴物品、设备,依法严肃查处。
4、抓好阶段性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价。对重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阶段性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1、严格审查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保健食品、桶装饮用水等九类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滥用食品添加剂、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市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有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对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的项目要增加卫生许可证的签发人、卫生监管责任人等项目。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卫生准入要求,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
2、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加强对己实行市场准入的5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对正在实行市场准入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搞地方保护。三是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市场、专营区、专营柜、专营店建设。四要深入推行“区域监管责任制”,努力杜绝区域性食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3、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对定点生猪屠宰厂要加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肉品质量要明显提高,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4、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GMP(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制度。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审查,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
(三)抓好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加强监督抽查的力度,特别是对重点食品要实行定期监督抽验。要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各区县、高新区要对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超市的蔬菜要进行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对违规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和不宜食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予以销毁。
2、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账等票、证内容。
3、充分发挥食品检测机构的作用。要组织、协调、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好各类检测机构效能。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和控制体系。年内组织开展有害重金属、农药残留监测、生物污染物监测,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年内要建成1个市级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质监系统食品通用实验室建设规范》要求进行食品通用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室检验能力,做到能够根据标准规定全项检验。
4、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所有销售场所,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的食品主动召回制度,及时消除隐患。
5、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举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实施食品安全指标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四)抓好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1、以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餐饮业和调味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4年,全市各区县(高新区)90%以上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餐饮业和调味品生产企业要完成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其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80%以上要完成食品量化分级管理。9月底前将A、B级单位名单报市卫生局。
2、强化对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门店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如毒鼠强等灭鼠药、亚硝酸盐等)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购买、保管、使用等制度,防止误食、误用导致中毒。
3、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每个区县至少要确定1家重点食品商场、超市,使其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
对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清仓查库,摸清底数,对未经批准的加工点要坚决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儿童食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六)整治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
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其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严禁为非法食品加工经营者印制有关包装。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印刷行业管理。
(七)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建立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加大软件、硬件设施投入。实行食品企业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加强企业自律。
2、推行无线射频管理系统,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提高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八)做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倾销,保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食品供应的主渠道。
(九)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同时加强对已取得证、照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食品打假和大案、要案查处工作,防止涉嫌犯罪人员逃匿,防止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一6月底)。各区县、高新区要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尽快做出部署。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加强巡回指导,帮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实施阶段(7月一11月)。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整治重点全面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执法检查,消除各种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问题依法及时、严厉查处。市里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或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突击检查。
(三)总结阶段(12月)。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于2004年1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既是建设“平安淄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快全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领导要深入工作第一线,直接指挥和参与重要的整治活动。对因专项整治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部门较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采取统一联合行动。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抓好落实。各级卫生、公安、农业、经贸、工商、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局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要工作动态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要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整合执法力量,防止各自为政、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公布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典型案例,正确引导消费,避免过度渲染和恶意炒作。要普及食品科学消费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地要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淄博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山东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开展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督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相结合、打假制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开展药品质量认证,完善药品监管体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目标和重点
(一)整治目标。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结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探索建立药品监督管理的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长效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阶段性集中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为主题,突出“查处非法经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四个重点,抓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市场准入两个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捣毁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窝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1、重点产品。国家和省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查处的不合格药品;特色门诊使用的药品;虚假性广告宣传的药品;医院制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2、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边远地区、农村药品市场和假劣药品案件多发地。
3、重点单位。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秩序混乱和有违规不良行为的单位;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的单位;医疗机构的特色门诊;城镇个体诊所、门诊部、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擅自发布广告的药店、诊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三、整治措施
(一)加大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农村药品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一是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检查;三是继续开展打击邮售假药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五是开展疫苗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六是清理和整顿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品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中不合格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工作,凡到期不能通过GMP认证的,停止其药品生产;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提高对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化学原料药和中成药原料的进货检验,从源头入手,确保上市药品质量。
(四)依法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凡到期不能通过GSP认证的,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严格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设置标准,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4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逐步建立起覆盖县、乡、村的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以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法律规范”的原则,制定鼓励药品零售连锁集中配送的政策措施,鼓励零售连锁企业采取加盟连锁等形式,扩大门店覆盖面;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对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性药品供应点实行集中配送药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六)加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做好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对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提高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认真实施《山东省涉药单位信用档案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进行警示和惩戒。
(七)进一步加大药品抽验力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认真贯彻《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规范抽样方法,进一步提高药品抽验的科学性、权威性、时效性;切实贯彻“以监督检查为主,市场抽验为辅”的原则,增强抽验的代表性,不断扩大抽验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发挥药品检验效能;做好对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工作,为行政监督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中旬—6月底)。市、区县两级药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摸底排查,确立重点检查的区域和单位,做到有的放矢。
(二)组织实施和督查阶段(7月—11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确定的重点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分专题、分步骤,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各区县、高新区要将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市药品监督局。
五、实施方法
这次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区县两级同步进行的方法实施。市药品监督局制定统一的行动方案,分专业进行专项整治,做到定期部署,定期实施,定期总结汇报。各区县、高新区对各自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全面检查。市药品监督局重点对张店区内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各区县开展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要充分发挥全市药品稽查快速联动体系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网络体系,以加大对药品市场整治的力度。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对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按照建设“平安淄博”和“诚信淄博”的角度,提高对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邮政等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提高整治工作的整体效能。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加强调度、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淄博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山东省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严格执法为手段,严厉打击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实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紧紧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五类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1、重点品种。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2004年整治重点品种为种子和农药。种子整治以杂交玉米、棉花、小麦和蔬菜种子为重点,加强种源质量控制。农药整治重点是高毒杀虫剂,突出整治掺杂高毒农药复配产品和不合格农药标签。
2、重点地区。将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农资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区县、乡镇作为重点,集中查办。对领导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县或乡镇,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3、重点市场。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的调查摸底,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坚决取缔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打击流动加工点、分装点和地下黑窝点,封堵假冒伪劣农资的流通渠道。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4、重点季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春秋两季农资打假护农工作,以杂交玉米、棉花、蔬菜种子为重点,组织开展以发芽率为主的种子质量抽查;农药打假重点放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或生产农药和擅自扩大高毒农药适用范围的非法行为。
5、重点案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农资打假案件查处工作。2004年要集中力量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该曝光的产品坚决曝光,该撤销登记许可的坚决撤销,该处罚的企业、经营业户要坚决给予处罚,依法严惩犯罪。凡是跨区县的农资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农业局。
(二)严肃查处九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无批准文号、无品种审定、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的;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三)继续抓好毒鼠强整治工作。将毒鼠强整治纳入农业行政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范围;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发生毒鼠强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健全杀鼠剂营销网络,理顺经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非法行为,根除毒鼠强的社会危害。
三、工作目标
通过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使全市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具体目标是:全市市场上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其中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的发芽率要达到85%以上,棉花的发芽率和健籽率都要达到75%以上。市场上农药质量的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未登记农药品种数降到7%以下,农药标签合格率提高15个百分点,杜绝生产国家规定的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2004年6月30日以后杜绝其销售和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种子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市场上销售的种子产品抽查率要达到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棉花种子产品要进行全部检查;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全市种子生产企业要抽查30%以上、对主要种子产品抽查20%以上。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企业是抽查的重点,对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假冒伪劣种子要依法查处。
二是对农药标签和种衣剂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对象是区县辖区以内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要求企业提供登记农药产品的使用标签;检查库存农药产品的标签内容;对企业停产的农药产品登记造册;对标签不合格的农药,要限期退回;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查处。
三是对高毒农药的禁、限管理。要针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检查,抽查产品、检查标签、调查市场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的顺利实施。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市农业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高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综合执法,集中查处重大农资生产、经营案件;各区县、高新区要制定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级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假冒伪劣农资申诉举报制度,实现受理举报、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一体化运行机制。
五、工作步骤
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做出周密安排。第二阶段(7月至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实施。第三阶段(12月)为总结阶段。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