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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开展水产增殖养殖业使用权的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4-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沿海各地区行署及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沿海浅海、滩涂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各类型水产养殖业和增殖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浅海、滩涂开发增殖养殖业的使用权问题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浅海和沿海滩涂、荒滩,均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企业、集体和个人开发,用于经营水产养殖业和水产资源增殖业。

  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浅海、滩涂及荒滩开发的统一规划和使用管理。凡适合开发水产养殖业、水产资源增殖业浅海、滩涂,允许县内外的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滩涂水面使用权证书,并对其给予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监督。

  三、现有已开发利用的滩涂或浅海水域跨县界的,有关县必须承认其使用权,并受经营机构所在县一方的管理监督。

  四、经营者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滩涂、浅海中投资形成的生产及经营能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无理侵占。国家需用有关水域、滩涂时,经营者应服从国家需要,并有权取得合理的补偿。

  五、拥有浅海、滩涂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自营、联营,可以申请扩大、缩小经营规模及延长、缩短经营年限,可以申请转变业务内容或放弃使用权。对不积极开发经营,致使水域滩涂连续荒废二年以上者,有关市、县政府有权取消其使用权,更换经营对象。

  六、经营者对滩涂、浅海有使用权,但不准自行买卖、出租或转让。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换使用权证书,改变经营体制(如联合、专业承包)。

  七、盐场在所属界内水面经营水产养殖生产,不需申请滩涂使用权证书。经营方式由盐场自主。对当地群众已利用的盐汪子,可以维持现状,在需要统一规划时,可以适当调整。

  八、确定浅海滩涂使用权,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新工作。各有关市、县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分期分批展开。

  浅海、滩涂的确权发证工作,要在一九八四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198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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