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发[2004]21号
颁布时间:2004-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建委、劳动保障局、法制办《关于理顺全市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六日
关于理顺全市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意见
市建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法制办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理顺全市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级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一律由开发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干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要依法实施,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省级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权收归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为方便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项目多、距市区较远的省级开发区设立分支管理机构。分支管理机构行使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管理权,业务上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人、财、物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理顺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今年7月底前圆满完成理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