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字[2004]36号
颁布时间:2004-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树立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广告宣传条幅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广告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新闻媒介,严格控制利用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作广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市政府第27号令),严禁擅自在城区道路悬挂各种过街、沿街广告宣传条幅。
二、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公益活动、商贸活动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以在活动场所(场地)设置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并在批准的位置、范围及时间内设置,不得妨碍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禁止在城市主次道路两侧树木、围墙、护栏和其他设施上悬挂顺街条幅。市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可以悬挂过街条幅的重大活动包括:“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和市级工、青、妇的换届大会及“陶博会”。悬挂路段为活动场地周边路段及“人民路”、“共青团路”。其他城区可参照执行。
三、设置要求
(一)悬挂时间限于活动时限内,最长悬挂时间不得超过7日。
(二)禁止在树木上捆绑铁丝,悬挂结束后必须将条幅、捆绑物清理干净。
(三)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悬挂,一条道路悬挂的数量不得超过20条。
(四)悬挂条幅要牢固,整齐统一,离地面高度不得少于5米。
(五)加强管理。悬挂路段要有专人管理,发现条幅松动、扭曲、断裂要及时整理或拆除,保持悬挂完好。因悬挂不符合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净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一律停止办理本通知规定以外的过街条幅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擅自设置各种过街、沿街广告宣传条幅和擅自在城市主次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上悬挂条幅、巨幅行为的,严格按照《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主办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