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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打破城乡分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一律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企业职工的落户条件

  具有合法固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企业,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其企业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其合法录、聘用的职工,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二)实行积极的人才落户政策

  对我市引进的人才或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合法录、聘用后,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也可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三)购房落户政策

  公民在购买商品住宅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住宅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四)加快发展小城镇,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

  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放宽“三投靠”人员的落户政策。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搞好相关政策的配套和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人事、教育、计划、计生、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要充分履行职能作用,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人为设障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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