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7-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市政府
为推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促进首都文明城市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成立“共建文明城市机动联合检查队”(以下简称检查队),对北京地区的机关、厂矿、商店、旅馆、公园、工地、学校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秩序、城市交通秩序、市场管理以及商业服务业的服务工作,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
二、检查队由市政府各主管机关、有关部门和城区、近郊区的区人民政府选派100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干部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检查队队长由封明为副市长担任,常务副队长由市文明城市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队长由市政府法规中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市文明城市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检查队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间、地点、次数进行专项或综合性检查;遇有重大活动,连续进行综合性检查。
四、市政府授权检查队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在现场依法处理;不宜或不能在现场处理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解决。
五、检查队须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检查证进行工作。
六、检查队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表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七、各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检查工作,对检查队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
198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