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0-10-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文化厅 省轻工业厅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全省印刷企业发展较快,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出版事业的繁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由于印刷企业发展过快,又分属于各个系统、部门,缺乏统一管理,有些印刷企业管理混乱,违法违章经营和非法印刷活动时有发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对书报刊印刷企业的管理,保障书报刊印刷企业的健康发展,从印制环节上堵住黄色书刊和非法出版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联合颁发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8〕新出印字第1289号)和新闻出版署《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89〕新出技字第1379号)的部署和要求,拟对全省书报刊印刷企业进行一次整顿清理,重新审核换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并实行书刊印刷企业定点制度。现就我省书报刊印刷企业整顿清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清理的目的
通过对书报刊印刷企业的整顿清理,重新审核换证和实行定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书报刊印刷企业的管理,从印制环节上堵住黄色书报刊和非法出版物,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保障书报刊印刷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整顿清理的范围
现有书报刊印刷企业(主要指排、印、装工序齐备的综合性印刷企业,含专业照相制版厂,电脑排版、铅字排版、照相排版厂、装订厂等)。
三、整顿清理的办法
(一)对书报刊印刷企业广泛开展一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印刷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教育。同时,对全省书报刊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登记。
(二)整顿清理后,凡要求承印书报刊或书刊印刷定点的印刷企业,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逐级申报,由省新闻出版局重新核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省印刷生产能力和需求,择优确定国家级和省级定点企业。书报刊印刷企业和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每年验证一次。《书报刊印刷许可证》、《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
(三)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或《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原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今后,没有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和《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印书报刊。
四、确定书报刊印刷企业和定点企业的原则
(一)申领《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纪守法,具备书报刊印刷企业的基本条件;
2、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领导班子;
3、必须是县属以上印刷企业;
4、必须是以书报刊印刷为主的企业;
5、生产设备应有对开机种2台以上;
6、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发给《书报刊印刷许可证》,不得承印书报刊:
1、党政机关、部队、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办的非营业性的内部印刷厂、所;
2、乡镇、街道办的印刷厂、所;
3、私营(含个体)印刷厂、所;
4、违法违章经营问题严重并屡教不改的印刷厂。
(三)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分为国家级定点和省级定点两类。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在书报刊印刷企业中从严择优选定,以国营大中型书刊印刷骨干企业为主,包括历年列入书刊印刷企业统计的书刊印刷厂、部分历年承印教材(含课本)的印刷厂。
(四)申报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须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报批意见,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后颁发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申报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五)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国营大中型书刊印刷骨干企业;
2、应是排、印、装工序齐备的综合性书刊印刷企业;
3、年排字2000万字以上,年印刷4万令(其中彩色书刊产品产量按完成色令数的一半折算),书刊产品的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50%以上;
4、生产设备应有对开机种8台以上;
5、固定资产原值在250万元以上。
(六)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国营书刊印刷骨干企业;
2、原则上应是排、印、装工序齐备的综合性书刊印刷企业;
3、年排字800万字以上,年印、装各2万令以上(其中彩色书刊产品产量按完成色令数的一半折算),书刊产品的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30%以上;
4、生产设备应有对开机种4台以上;
5、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
五、委印和承印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确定后,各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年画、年历、台历、挂历、画册等,下同)应委托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如有违反,将追究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和承印厂的责任。
(二)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印省内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承印报刊社(编辑部)委印的报纸、期刊,报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外省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还须出具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明。
(三)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定点企业不得承印外省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承印省内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必须出具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件,同时出版单位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
(四)承接省内非出版单位的内部出版物,必须有委印单位出具的内部书报刊准印证。承印外省的内部出版物,需凭委印单位、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进出省准印证。
(五)书报刊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证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六)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应完成指令性书刊生产任务,产品质量达到行业或地方标准,并将行业统计所需资料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行业统计部门。
(七)书报刊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严禁承印反动、淫秽、迷信和其它属于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进行非法印制活动。同时,应当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印制质量,严格按期交付委印的书报刊,满足用户需要。
六、工作进度安排
12月15日前由各地(市)文化局将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书报刊印刷企业和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审核表汇总报省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书报刊印刷企业和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整顿清理和换发证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199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