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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

颁布时间:1989-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

  重要部门,保卫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不受侵犯,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劳改劳教场所,劳改劳教场所使用的土地、设施,生产的产品,拥有的自然资源(含地下矿产资源)和其它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已经侵占的必须退出、修复并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劳改劳教场所时,应征得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劳改劳教场所,须先提出优于原有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四、劳改劳教场所的建筑物周围应设不少于五米的警戒隔离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隔离带内建筑、堆积物品以及从事其它妨碍监管安全的活动。

  五、劳改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应当教育群众积极协助维护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有效地制止对劳改劳教场所的非法侵害。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劳改劳教场所安全又不听劝阻的,或者拒不退出已侵占的土地、矿山、设施的,或者对劳改劳教场所造成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由劳改劳教场所依法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98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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