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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

桂政发[1990]113号

颁布时间:1990-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推动了我区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近几年来我区的城镇年末待业率仍有所回升。从今年起,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区将处于一九七九年以来的第二个城镇劳动就业高峰期,如不采取特殊措施,待业率将长期高居警戒线上。受经济紧缩及其滞后的影响,目前和今后几年的就业环境都很紧,各种渠道的安置能力也很低,平抑难度比较大,以致劳动就业将成为困扰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为此,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待业人员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劳动就业是一项事关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我区扩大社会再生产和增加国民收入问题。特别是当前搞好劳动就业工作,对于顺利完成治理整顿任务,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充分了解我区城镇劳动就业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搞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大局出发,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为了搞好劳动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有计委、经委、体改委、建委、教委、劳动、财政、人事、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参加的劳动就业领导机构,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动员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好劳动就业工作各种具体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把安置就业任务和待业率控制指标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任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履行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劳动就业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是同级政府劳动部门领导下的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手段,切实搞好社会劳动力管理,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

  二、继续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今后,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招工,安置部分待业人员以外,应更多的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为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广开就业门路。

  对原有集体企业要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帮助隶属二轻、乡镇、街道、商业、建筑、交通、民政等系统集体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扩大生产经营,以安置更多的待业劳动力(包括有劳动能力的残疫人);帮助现有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企业加强管理,多方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提高效益,吸收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就业。

  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院校等单位兴办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集体企业。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领导,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归口管理。主办单位要从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场地等方面,大力扶持他们多方开辟门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要鼓励和帮助城镇待业人员特别是就业门路狭窄的地方的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或组织起来到市效、乡村从事种养为主的开发性农、林、果业生产。

  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安置就业的潜力很大,各地要大力扶持和引导他们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指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他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尤其要鼓励发展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搬运、装卸、养殖业以及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三、对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待业青年(含四十岁以下的其他待业人员,下同)的集体企业(不含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一般企业的税收待遇外,还应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凡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商业企业二年),其中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装卸、搬运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两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

  2、从一九九0年起,新老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人数60%的,按前项规定办理;达到30%,达不到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达到10%,达不到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

  3、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后,仍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企业在原设计以外,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对利用本企业以外的“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经委、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规定范围的,亦可免征所得税五年。

  5、企业经当地经委审批立项,利用国家就业经费和向银行申请的技措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新增折旧和新增利润归还。

  6、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7、劳动服务企业的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会同市、县税务局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核定,允许进入成本。

  8、凡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按照财政部〖1984〗财税字第306号文和自治区税务局〖1989〗税一(1)字第224号文规定,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

  9、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上报批准后,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的减免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执行。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应按规定专户储存,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否则,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入库。

  四、放宽安置待业人员集体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

  对安置待业人员的集体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部门主动给予咨询、指引,并优先给予办证。在经营范围方面,要从广西实际情况出发,并根据区内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情况灵活掌握,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季节性商品允许扩大经营。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只具备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的,给予营业登记。

  五、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城镇待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门在开业咨询、发证、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凡进入商场、市场或指定街道设点经营的,租金、押金以及必交费用应从目前市场疲软情况出发,从低收取。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调整并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的生产、营业额,合理税负。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多方筹措劳动就业所需资金

  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待业人员,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1、自治区财政尽量增加投入。目前全区就业经费过少,从明年起预算安排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要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就业压力大的市、县,财政应多挤一点,以支持本地区待业人员的安置。

  3、主办单位要从自有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4、通过入股分红、带资就业等多种形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其利息可按高于银行同期限储蓄利率20%付给,并从成本中列支。

  5、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安置待业人员的企业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优先照顾,贷款利率按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下浮部分由当地财政贴息解决。

  6、要管好、用好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掌握的管理费和就业经费。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应转入就业经费,各级行政领导部门不得调为已用或挪作它用。就业经费主要应用于劳动服务企业流动资金的补充,新办劳动服务企业需要资金扶持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定后始予扶持。

  七、搞好劳动服务企业的物资供应

  劳动服务企业所需计划内物资,特别是生产区优、部优和出口产品的物资,由各级计委、物资部门纳入计划,戴帽下达,切块供应。不足部分或靠市场调节的物资,物资部门应积极疏通供应渠道,予以调剂和支持。

  对劳动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商业部门在货源上要予以照顾。

  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供销部门,负责劳动服务企业的物资供应和销售服务。各级物资、工商部门在经营范围、物资供应等方面,应予照顾和支持。

  八、调整劳动人事政策,逐步形成新的就业机制

  1、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力,由劳动部门草拟具体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归口管理,从严审批。为了有计划的控制农民进城务工,对擅自违反规定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拟定标准,并按标准处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被罚款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2、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用工形式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搞好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扩大保险履盖面。有关业务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3、鼓励家居城镇的国家计划外招收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集体企业工作。人事部门在招收国家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4、对于家庭人口多的待业人员、大龄青年、女青年、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各地要采取特殊措施,安置就业。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要按照给出路的政策给予安置,不能歧视。

  九、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待业人员素质

  为了创造就业条件,各地要在充分发挥就业训练中心作用的同时,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扩大就业前培训的规模。就业前培训的内容要适应社会需要,做到学以致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劳动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不适应社会需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要坚决制止。就业培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审定。

  十、加强劳动就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全面宣传党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和就业方针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就业工作的成就以及劳动就业方面的好人好事。各级政工组织要加强对待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搞好疏导工作,以此帮助待业人员及其家长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树立正确的择业意识,并争取社会各界对就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当前,自治区劳动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拟定《劳动就业宣传提纲》,并通过各种渠道广为传播,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党和国家所采取的具体对策,推动全区劳动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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