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计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一种将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的新的生产方式,其实质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原材料的消耗,对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加快全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保证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比较严峻。从资源状况看,水资源危机、耕地减少、矿产资源短缺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三大资源因素;从环境状况看,环境污染加重、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在有些地方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通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调整结构,革新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科学管理,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推行清洁生产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过去对污染物实行末端治理的方式投入多、运行成本高、治理难度大。实施清洁生产能够实现节约降耗,减污增效,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改善环境质量;能够极大地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推行清洁生产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对企业生产提出的新要求,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设置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目前难以达到的资源环境技术标准,不仅要求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当前,与环境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统一、四个结合”的原则(即坚持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统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将推行清洁生产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执法监督、政策引导、技术进步、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从源头开始,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总体目标

  (一)使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尽快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提高对推行清洁生产的认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

  (二)建立起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网络和清洁生产审核体系。组建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队伍。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三)全省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工艺与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到2005年,建立起有效的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带动机制,全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有较大提高,培植出50户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50项先进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全省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86%以上,其中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清洁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建立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召集,省经贸委、计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全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解决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经贸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意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和协调全省清洁生产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企业搞好清洁生产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二)强化对实施工作的指导。省经贸委、环保局要会同省计委、农业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要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制定。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或接受政府委托,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里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对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加速折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接转用于企业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省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每年在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推广。金融部门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且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清洁生产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市可以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动本地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推进技术进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应用,对重大关键性技术可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联合攻关。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

  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省清洁生产水平。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设备(产品)、技术、工艺进行筛选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我省鼓励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示范案例。对经确认为先进的清洁生产设备(产品)、技术、工艺以及审核成果,科技部门要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六)开展示范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省里选择济南、青岛、东营、日照为清洁生产示范市,青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清洁生产示范区,造纸、酿造、石化、冶金、纺织为清洁生产示范行业。省经贸委要选定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市、区、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对开展清洁生产的要求,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示范企业要不断改善工业生产过程管理,大力开发清洁工艺、产品及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尽快创建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同时,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

  (七)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八)严格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采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九)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及时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做出具体部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清洁生产促进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贯彻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