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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开展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不再进行,曾被评为淄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可继续参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四日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4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第四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获得3项以上专利(至少有1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至少有2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前3位、国家设计银质奖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二等优秀设计奖、3项以上省三等优秀设计奖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4次以上省(部)级重要奖励首位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省以上奖励;近4年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且3次获得单位年度政绩考核优秀等次,并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奖励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2项以上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或破一项世界纪录;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第一名或破一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第一名或破一项全国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2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所获得的成果及奖励以证书原件为依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须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区县、高新区、齐鲁化工区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区县、高新区、齐鲁化工区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由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委员比例应占70%左右。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名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交叉担任。

  (三)市人事部门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优先安排其参与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拨付市人事部门集中发放。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不少于10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可在假期内安排。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及有关手续,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淄博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事部门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各自专长。

  第十四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部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享受的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山东省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部门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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