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6-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使我区涉外宾馆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政外字「1989」第1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涉外宾馆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卫检局联合负责乌鲁木齐地区的涉外宾馆审批工作。
各地、州、市外办是当地涉外宾馆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部门联合负责本辖区的涉外宾馆审批工作。
外办的职责是:对涉对宾馆归口管理,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批涉外宾馆的开放,组织对申请涉外的宾馆进行联合检查。了解和掌握各涉外宾馆的综合情况,负责向政府报送有关对涉外宾馆的奖惩意见、设想建议和情况反映。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根据涉外法律、法规,对涉外宾馆、饭店依法管理。加强对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涉外宾馆建章立制,完善住宿登记制度,一抓户管理员培训,二抓检查指导工作。建立以住宿登记为中心的治安管理体系,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涉外事(案 )件,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治安秩序。
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了解和掌握涉外宾馆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情况,审核宾馆选址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查验或者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物品、搜集涉外人员住宿名单及有关信息,组织涉外宾馆建立国家安全小组,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涉外宾馆的通信设施及环境周围国家机密通信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旅游部门的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涉外宾馆的硬软件情况,在参与涉外联合检查的过程中,听取各联检单位的意见,为自治区旅游局进行旅游定点和评定星级工作奠定基础。
卫检部门的职责是:对涉外宾馆实施卫生监督及卫生处理,对涉外宾馆的从业人员实施年度、上岗传染病监测,负责涉外案例的传染病监测,负责外籍人员的传染病监测,负责对涉外宾馆的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 乌鲁木齐地区,凡需申请涉外的宾馆(含饭店、招待所),其主管部门必须向自治区政府外办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区、市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等部门,由自治区政府外办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等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检查。通过会签表的形式,由自治区政府外办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外办行文,批准开放。
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各地、州、市,凡需申请涉外宾馆(含饭店招待所),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当地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外办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安、安全、旅游卫检等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检查,通过会签表的形式,由外办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报当地政府(行署)批准后,由外办行文,批准开放。
第四条 宾馆的对外开放是件严肃的工作,是我区涉外工作的一部分。未经联合检查,各职能部门无权自己单方面批准宾馆涉外开放。
第五条 宾馆在取得涉外资格后,旅游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外旅游定点并评定星级。
第六条 宾馆涉外后,须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应积极配合协作。各职能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不得超越职责,越权管理。外办、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等部门可派人讲授有关知识。
第七条 涉外宾馆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涉外条件时,各职能部门有权暂停其涉外资格,并按规定处理。对劝改无效者,外办应尊重各职能部门的意见,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可取消其涉外资格。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本着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和宗旨,不得对符合条件的宾馆卡压。如发生上述情况,宾馆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后,各地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