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05〕45号
颁布时间:2005-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05]64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环境的监督监测,定期通报环境质量状况,并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警戒限值的及时发布环境风险警示。
三、各家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环境风险警示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观念,使广大群众能够清楚的知道各类环境风险警示下的环境质量对正常生产生活的不良影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避免污染损害,保护公众健康。
二○○五年六月一日
鲁环发[2005]64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确定建立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发布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四月二日
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布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二)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三)为群众服务、为发展服务;
(四)公众和舆论监督;
(五)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
(六)准确及时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级别和界限
风险警示发布分为一般警示、特别警示和危险警示三种,具体界限如下:
(一)一般警示(即黄色警示)。
1.辖区内河流、湖泊监测断面(点位)化学需氧量(COD)监测值连续3个月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 2002)V类标准3倍以上、300mg/L以内,或氨氮(NH4-N)监测值在30mg/L以上、50mg/L以内的;或者上游来水COD超过150mg/L的,且流量超过平时流量2倍以上的;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硫酸盐、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PH等项目监测值超过国家标准的;
3.城市环境空气日报污染指数(APl)连续5天在101(轻微污染)以上、200(轻度污染)以内的;
4.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二级标准的。
(二)特别警示(即橙色警示)。
1.辖区内河流、湖泊监测断面(点位)化学需氧量(COD)监测值连续3个月在300mg/L以上、500mg/L以内的,或氨氮(NH4-N)监测值连续3个月在50mg/L以上、80mg/L以内的;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硝酸盐氮(NO3一N)、总氮(T—N)或阴离子洗涤剂等监测项目有l项超过国家标准的;
3.城市环境空气日报API连续5天在201(中度污染)以上、300(中度重污染)以内的;
4.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级标准的。
(三)危险警示(即红色警示)。
1.辖区内河流、湖泊监测断面(点位)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监测值分别超过500mg/L、80mg/L的;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及重金属、挥发酚、石油类等超过国家标准的;
3.城市环境空气预报API连续5天在30l(重污染)以上的;
4.排污单位向水体、大气严重超标排污,有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
三、发布机关
城市环境风险警示由省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凡河流上游来水COD超过150mg/L的,且流量超过平时流量2倍以上的,入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包括本市和其他下游市)发布警示,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发布程序和方式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有关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预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凡符合上述风险警示发布界限的,将有关数据和预测的影响范围及时报送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巡查发现或公众举报企业严重超标并经核实的,应立即向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监测机构上报的数据或环境监察机构的报告,按照发布原则,发布环境警示。一般警示直接向公众定期发布;特别警示和危险警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向公众发布。无特殊情况应及时发布。
五、警示响应
(一)在环境风险警示发出后,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减轻污染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1.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采取确保达标的措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时,取水必须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提供居民使用。
2.对环境风险警示范围的区域、流域,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依法对重点排污的工矿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关闭等强制性措施,严格限制有污染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审批。
(二)提醒公众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1.对于黄色警示,要避免接触污染的水源,严禁用超标河水、湖水进行渔业养殖,减少在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施工现场等区域户外活动;
2.对于橙色警示,停止使用超标饮用水源地饮水,避免用超标河水、湖水灌溉,减少外出,到空气清新的区域进行户外活动;
3.对于红色警示,要尽可能远离污染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外出要戴口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