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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开展,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过先行试点的方式,积极研究探索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2005年,全市70%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框架;2006年,全市85%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制度完善、运行规范、保障得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全市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保障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包干摊派、强迫命令等错误做法;二是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多渠筹集资金,减轻农民医疗卫生负担;三是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报销比例;四是坚持规范运作、让农民得实惠的原则,确保农民享受就近、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五是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严格政策,多渠道筹集合作医疗资金

  (一)筹资渠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县为单位统筹,以家庭为单位筹资。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资金筹集主要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财政补助和社会救助四条渠道解决。

  1、农民缴费。各地根据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要增强农民缴费的自觉性,应该个人缴纳的,不能由集体出资代缴。

  2、集体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农民个人缴费。

  3、财政补助。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省、市、县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予以补助。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4、社会救助。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款和利息收入等。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支援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募捐活动,筹措红十字医疗救助资金,用于特困农民医疗救助。到2005年底,全市建立起运行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可由乡(镇、办事处)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迫命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周期应与财政预算年度相一致,各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应及时下拨补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规范运作,提高合作医疗运行水平

  (一)科学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各县(市、区)要在做好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办法,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要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帐户,个人缴费划入家庭帐户的比例由各县(市、区)合理确定。

  (二)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报销比例。以保证医疗质量为前提,本着就近、便民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向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既要防止报销比例过高而透支,也要防止因报销比例太低影响农民受益。在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等同的条件下,其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应大体相等。 

  (三)简化诊疗手续,方便农民群众。农民在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区)或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 再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报销。

  (四)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在本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各县(市、区)要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到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审计监督,搞好政务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证合作医疗工作质量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乡村卫生管理一体化,继续巩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医疗设施,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

  (二)深化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要逐步向乡镇延伸,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要逐步向村延伸。在医疗机构内部,要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激励医护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工作力度,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卫生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要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转变作风,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坚决杜绝开“大处方”、“人情方”等违反医疗道德的行为,千方百计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做到为民、便民、利民,对违反医疗职业道德、加重农民医疗负担的人和事,严肃查处。

  五、加强领导,促进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各级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民心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科学运作,把好事办好。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指导各县(市、区)建立有效的筹资、管理和监督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重点帮助农村五保户、军烈属和特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全面加强基金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推广、信息反馈、筹资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要成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设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办事处)可委托现有机构和人员管理,保证工作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方式、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报销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加强调度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点带面,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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