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04]115号
颁布时间:2004-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坚持“保发、促缴、扩面、严管”八字方针,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大扩面征缴清欠力度,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形成,较好地发挥了 “安全网”、“稳定器”作用,为全市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市的社会保险体系还不够完善,参加社会保险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实现全覆盖,社会保险欠费依然严重,支撑能力不够强,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社会保险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1、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建设经济强市目标的实现。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既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从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社会保险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法定责任和义务,必须依法参加,以切实增强参保和缴费的自觉性。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会保险工作总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坚持“保发、促缴、扩面、严管”八字方针,进一步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保发是目的,缴费是前提,扩面是手段,严管是保障,各个环节缺一不可,而扩面征缴是关键环节。
3、要切实巩固社会化发放成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上解基金要足额上解,下拨调剂金与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确保市级统筹正常运行。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要加大扩面征缴清欠力度,加大财政支持投入力度,尽快实现收支平衡。要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问题,督促指导破产改制企业认真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破产重组企业安置职工不能低于原企业职工的50%,改制企业非职工本人自愿,其改制后新企业安置职工一般不低于原企业职工人数的90%.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使失业职工有序转向社会。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县市区征缴率不高和基金支撑能力脆弱的“短腿”问题。建立失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失业保险预测预警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5、要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要求,以各类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支出控制机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加快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6、要加快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各县市区今年全部启动工伤保险制度。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经办服务和劳动能力鉴定三支队伍建设,规范工作规程和实施办法,保障工伤职工各项待遇的落实。要把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适当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强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落实到位
7、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无论用工期限长短,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8、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所属用人单位参保和缴费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并作为兑现企业经营者年薪的重要依据。企业申请兑现经营者年薪时,必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对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有能力缴纳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视情节轻重,减发或不予兑现其年薪。对所属破产改制企业,要加快资产变现,加大资金调剂力度,及时足额缴纳企业欠缴和预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已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合同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落实,不能履行缴费合同的,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其主管部门、国资运营机构负责组织资金、督促落实。
9、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推行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缴费、统一稽核稽查、统一执法监察。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稽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凭执法证件可直接到所有用人单位,对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稽核稽查。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集中稽查活动,集中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对用人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各级宣传、人事、经贸、外经贸、金融、工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评先、评优、评劳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和文明信用企业的重要条件。企业在参加评审上述荣誉时,必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否则,不予列入评选范围。对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有能力缴纳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已经评定信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降低直至撤销其信用等级;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人大或政协机关,并由该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11、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在用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和核准企业投资设立新企业、分支机构及变更经营范围时,对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督促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2、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税前提取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在税前提取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补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限期补缴;对已提取社会保险费而挤占挪作他用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补缴的,在年终计算纳税基数时予以调整。
1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该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备案的重要条件。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手续时,要协助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4、各级外事部门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审查办理用人单位因公派员出国考察学习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因公派员出国考察学习手续时,必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对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有能力缴纳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办理。
15、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要把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并作为法人代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已预提了社会保险费而挪作他用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不提取社会保险费,或制造虚假账目不按规定提取社会保险费,已代扣了职工个人缴费而长期不缴或挪作他用的,用人单位要给予职工个人账户利息补偿,审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要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考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能力缴纳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总会计师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拖欠当年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绝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
17、各级宣传部门及各类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宣传,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要时予以曝光。
18、广大职工群众要积极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职工群众的举报,依法及时查处。
三、加强监督,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19、社会保险基金是职工群众的“血汗钱”、“保命钱”,基金管理的好坏,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监督工作是否落实,直接关系到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管好用好。要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深入贯彻《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和《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机制,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年度例会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推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20、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障基金综合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基金运行各环节负有行政监督职责,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含代理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人民银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以及承办代发社会保险金业务银行的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1、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宣传、工会、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监察、财政、审计、工商、地税、规划、建设、外事、中小企业管理、人民银行、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各级各部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各成员单位通报介绍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有能力缴纳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从而形成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2、要实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市政府制定下达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计划,各级政府要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把扩面征缴清欠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并作为对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23、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制度,对组织推动支持配合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工作成绩优异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每两年以市政府的名义表彰一次。各级要按照省里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的规定,落实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奖励,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顺利完成。
24、要实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市里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25、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情况,推动社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