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04]30号
颁布时间:2004-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更好地促进部队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参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坚持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自谋职业。
二、我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含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均有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义务。
三、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计划安置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编制下达《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安置计划,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四、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安置。
五、鼓励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与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8万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拔付。
六、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对按规定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单位,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