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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4]21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就我市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信用淄博”的总体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引导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加强担保行业自律,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担保组织为主,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使担保额达到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额的?ArticleID=1967620%以上,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三)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建立共防风险、配套服务、自主经营、良性发展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不断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支持经济发展。

  二、完善担保体系组织结构

  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和“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重点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体系。市、区县根据实际重点培育一家以上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尤其是经济强乡镇、强村,采取企业互保、联保、会员制等形式,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信用担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经办具体的担保业务。

  严格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有确定的补充或补偿渠道;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各类担保机构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实行自主核算,自负盈亏。

  三、规范担保机构市场运作

  各类担保机构应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城乡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担保机构有权要求被担保企业实施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机构接受的反担保抵押资产,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机构应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期限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担保机构应不断研究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业务品种和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

  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作,密切银保关系

  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各方都应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企业应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应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担责任,加强信任,密切合作,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金融机构应合理确保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倍左右。担保机构应把一定数额的资金托管在协作金融机构,以备清偿损失。经担保机构委托,协作金融机构可用托管资金购买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协作金融机构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担保企业一定优惠。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对各类担保机构,市里将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和省对信用担保的政策支持;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给予3年内免征、2年减征营业税支持。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金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六、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市、区县要建立财政、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推进机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信用担保组织的健康发展。

  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使协作金融机构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避免风险集聚。人民银行重点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为担保机构设立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窗口,提供信息服务;协作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信息录入信贷咨询系统;担保机构应及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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