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发[2005]54号

颁布时间:2005-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贯彻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决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贯彻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决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的决定》(枣人发[200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要求,促进山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有效保护和治理生态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地质环境的和谐发展。基本原则:1.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2.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3.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4.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并举;5.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6.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二、目标任务

  编制2005—2010年市及区(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5—2008年年度禁采区开山采石矿山企业关闭计划、2005—2010年年度开山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简称“一个规划两个计划”)。相关部门单位相互配合,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禁采区内开山采石矿山企业的关闭,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开山采石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达到山石资源依法、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有效保护,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标。

  三、工作部署

  (一)动员准备(200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

  市及区(市)政府分别成立由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经贸、林业、环保、规划、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的通知》,召开动员会议。

  (二)关闭禁采区内首批开山采石矿山(2005年7月1日至7月10日)

  各区(市)在动员工作基础上,迅速排查明显位于重要保护区和主要交通沿线、对生态地质环境影响破坏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开山采石矿山。在此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关闭。

  (三)组织编制“一个规划两个计划”(200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禁采区开山采石矿山年度关闭计划和开山采石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治理计划是具体落实措施。各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抓紧做好“一个规划两个计划”的编制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编制要求

  规划期限为2005年—2010年,使用2004年底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规划成果包括规划图件及其文字说明和附表。规划图件要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开发利用与生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附图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突出各种山石资源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的划定;规划文本要从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对已毁山体治理的角度,以及山石资源储量规模、最低开采规模、矿业权设置数量、开采总量等方面说明各类规划区划定的原则和方法,要制定规划期内各年度禁采区、限采区内已开采矿山关停,以及已毁山体地质地貌景观和后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总体计划。

  2、编制进程

  编制工作由市及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完成:7月11日至7月31日为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阶段。各区(市)现场收集辖区内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主要铁路公路分布,以及山石资源分布和开山采石矿山分布、数量、规模、储量占用等方面的基础资料。资料收集要做到全面、细致、真实可靠。

  8月1日至8月20日为区(市)编制阶段。各区(市)要在资料收集调研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规划图件及其文字说明,制定禁采区开山采石矿山企业关闭计划和开山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要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业人员对完成的“一个规划两个计划”进行论证、修改,并报市审查通过后由区(市)政府发布实施。

  8月21日至8月31日为市编制阶段。在各区(市)“一个规划两个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枣庄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5年—2010年),制定2005年—2008年年度禁采区和限采区开山采石矿山企业关闭计划、2005年—2010年年度开山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完善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3、编制费用编制经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包括资料收集调查费、编制材料费、论证费、印制费等。

  (四)召开全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会议

  市及区(市)“一个规划两个计划”发布实施后,市政府适时组织召开由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及区(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较大规模的全市开山采石管理工作会议。扩大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社会影响,强化公众矿产资源国有、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的观念和意识。

  (五)实施“一个规划两个计划”

  在市和各区(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两级开山采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一个规划两个计划”任务目标的落实。要从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大局出发,在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基础上,尽量做到提前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并确保取得实效。建立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年内未能关闭矿山和未治理完矿山地质环境,要查明原因,强化具体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年终对规划执行情况和计划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职责分工

  做好开山采石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具体分工如下:市经贸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新上水泥生产等建材项目立项的矿石原料来源及可供性审查,逐步淘汰立窑水泥生产线,引导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节约利用山石资源。加强生产动力用电供用电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向无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开山采石者供应或转供生产动力用电的行为。

  市公安局:严格爆炸物品使用证发放,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等证、照的开山采石者,不予发放供应爆炸物品;对违法违规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开山采石治安管理秩序。

  枣庄供电公司:依法进行生产动力用电供应。对无采矿许可证等证、照的开山采石者,解除或不予签订供用电合同,停止提供生产动力用电,严格与用电单位关于转供生产动力用电条款的合同约定,杜绝向证、照不全的开山采石者转供生产动力用电。

  市规划局: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对新上水泥生产等建材项目的选址、用地及方案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建设项目布局予以公示。

  市安监局:加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的开山采石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予以严厉查处。

  市工商局:加强开山采石矿山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格营业执照的审查发放。对无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设立矿山企业,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市环保局:加强开山采石矿山的环境管理。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的矿山,新建的不予审批,已建的责令限期补办;对开山采石矿山,超标排污导致地下水源地、大气、声环境污染的,依法查处;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生态环境。

  市林业局:严格林业用地管理。合理划定森林公园、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生态公益防护林保护范围,并予以公示;对开山采石造成林业用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植被。

  市国土资源局:强化山石资源开采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制定“一个规划两个计划”,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一个规划两个计划”目标任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山采石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工作,是实现山石资源科学合理开采,有效保护生态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地质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采矿业主配合做好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区(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是实行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各级要把“一个规划两个计划”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并把年度禁采区内矿山关闭计划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到人。

  三是规范采矿权出让市场,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筹融资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规范山石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确保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受损失。对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治理责任的,由各区(市)政府从财政资金中列支,或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吸纳企业和社会投资进行治理。

  四是建立检查、报告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一个规划两个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工作制度。原则上区(市)政府每季度末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半年检查一次。要对重点区(市)、重点区段进行调度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督导解决。要按照“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的要求,加大禁采区及限采区内有效期内矿山关闭、停采力度;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禁采区及限采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