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淄政发〔2003〕72号)要求,现就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纪律,是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维护良好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搞好政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做好全局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树立责任意识,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增强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纪律观念,以对组织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带头遵守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自觉维护良好的政风。

  三、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要认真做好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具体工作,随时掌握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情况(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通报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附:《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节选)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五十五、副市长、特邀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市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请假。副市长、特邀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五十六、各区县长出差市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征得同意后向市长请假。以上人员请假经市长同意后,应由工作人员到市政府办公厅填写外出登记表,并送市委办公厅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