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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近郊建设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53号

颁布时间:2004-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市区近郊旧村改造步伐进一步加快,城市面貌变化较大。与此同时,在建设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居委会(村庄)未按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有的居(村)民在自家院内、集体土地甚至国家已征用的土地和建成的道路上随意搭建相关建筑物等等。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区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加强市区近郊建设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建设的自觉性。市区近郊建设管理方面产生的问题有多方面原因,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乡建设、市容市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够、法律意识不强是重要原因。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区近郊违法建设问题,在街(镇)居(村)和居(村)民中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依法建设的自觉性,尽快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二、严格建设管理,依法实施项目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搞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必须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烟政发[2003]40号)执行,芝罘、莱山两区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审批管理,区政府组织实施,其它区由各区政府(管委)审批管理并组织实施,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集体建设项目和村民自住用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审批管理。凡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为违法项目,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无效;凡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房产证,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不准上市交易。

  三、采取坚决措施,限期查处违法建筑。自本通知下达之日3个月内,由各区政府(管委)负责搞好调查摸底,对各类违法建筑自行依法处置,该拆除的拆除,该向市有关部门审报的审报,不留尾巴,不留死角。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督导街(镇)居(村庄)和居(村)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违法建筑,逾期将依法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和罚款,坚决刹住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期要把查处市区近郊区违法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组织专门班子,派出得力干部靠上抓。芝罘、莱山两区违法建筑的自行处置由区政府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置完毕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其中,违法用地由市国土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批准内容进行的建设由市规划局依法查处,乱搭乱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违法搞房地产开发由市建设局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物交易由市房管局依法查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其它区的查处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全面负责。8月底前,各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查处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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