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电[2004]30号
颁布时间:2004-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五整顿、两关闭”(即: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排查,依法取缔非法业户。4月27日以来,我市采取了大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五整顿、两关闭”专项治理行动,一批生产企业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停产整顿,700余家无证照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化品业户被取缔,危险化学品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有了好转。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在思想认识、组织部署、工作力度和措施落实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与省、市政府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各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危险化学品“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淄博”的重要内容,务必抓紧、抓实、抓彻底;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包括非法从业单位)进行认真排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五整顿、两关闭”的要求,彻底治理和规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市场秩序。
二、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的3个整顿验收标准(附后)。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在对照相关验收标准并达到要求后,向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统筹安排企业进行预验收工作,对预验收合格的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验收申请书》,报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质监、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正式验收。全市验收工作自8月1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三、把住“关口”,严格市场准入。经验收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领或者换发相关许可证书的申请。其中,生产企业提交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营企业尚未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提交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储存企业提交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提交办理使用批准的申请。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由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市场准入的原则,对申领和换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四、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档案和数据库。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城市、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结合“五整顿、两关闭”的要求,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相对集中,努力改变当前布局分散、距离城市、村居过近的弊端;同时,要在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分布及危险化学品种类、规模的基础上,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建立市、区县、乡镇、企业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并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上报。
附: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2.《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3.《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