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保持我省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对以往拖欠的补偿费要依法予以追缴。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或转让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缴纳价款或价款按规定处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规范化、集约化开采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凡资质条件与申请项目达不到新上项目要求的,不得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化整为零和设置过多的矿业权;对《规划》确定时限内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力度,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方式粗放、破坏浪费资源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优势矿产资源,如石膏、建筑石材、水泥灰岩、小铁矿、小煤矿等,实行适度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的政策。国土资源、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提高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鼓励矿业开发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路子。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与有效利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日常生产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企业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情况、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资源回收利用情况、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掠夺式开采、浪费资源和严重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行为。积极推广采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鼓励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申请延续、变更、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重点对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储量保有情况、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有无超层越界采矿行为、是否依法缴纳税、费等进行审查把关,对已无矿产资源、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破坏浪费资源或严重破坏生态地质环境,以及有超越界限开采行为且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效扼制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法律法规、《规划》规定的禁采区内要禁止一切采矿活动。严格限制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关。对已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对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地质灾害,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治理,促进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的改善。
六、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整顿和管理,巩固治理整顿成果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整顿,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良好的生产秩序。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类违法问题的反弹和回潮。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大中型矿产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较乱以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较突出的矿区和煤、铁、石膏及山石资源等重点矿产,继续进行专项整治,保证对规模矿产地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开发,为建设“平安山东”作出贡献。
各级政府要结合即将进行的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基层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