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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东政发[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东营”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6%;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防范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到201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下降幅度居省内先进水平。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设立新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准予通过年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5、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控制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7、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8、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9、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制定。

  10、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风险抵押金收取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11、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推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员制度。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高危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员;5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员。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研究制定。

  四、强化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13、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制定出台《东营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各级各部门、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完善各自的安全生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1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各县区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5、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认真落实《东营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分项预案,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6、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突出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对高危行业实行并逐步探索推广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17、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必要时,可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责任。1年内发现1个县区存在3处、1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并查处不力的,以及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严肃追究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9、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和落实,督促两级领导承担起区域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各级政府要把“双基”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深化“双基”工作措施,制定“双基”工作考核办法,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开展。

  20、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1、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公安、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外经贸、邮政、通信、信息产业、旅游、林业、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经贸、教育等有关部门也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对各县区、部门、单位继续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签订责任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进行调度、公布。年底对各县区、部门责任状目标进行考核,纳入政务督查考核,并依据年度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各县区也要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23、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190”专线安全生产服务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权威性,并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24、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双基”工作和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25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安全生产的新举措,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五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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