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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

晋政第33号令

颁布时间:1992-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

  根据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减免作出以下规定:

  一、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一)一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七千元至一万元;

  (二)二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五千元至七千元;

  (三)三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二千元至五千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二、下列建设项目征(占)用基本农田,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核准,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三)未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农业试验田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四)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库库区、淹没区、引洪排洪工程、蓄水池、渠道、大口井、堤坝及水利专用变电站、专用高压线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用地,减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应缴部分的70%(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除外);

  (六)直接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方面的公共福利设施用地,减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应缴部分的50%。

  申请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减免通知书。

  199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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