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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4]74号

颁布时间:2004-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就业政策,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鼓励用人单位大力接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到我市就业,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享受我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只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不受编制限制。毕业研究生到各市区、开发区就业,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人事档案、户口交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二)我市生源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择业期3年。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另行择业须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毕业生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和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三)外地生源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实行准入制度。大力引进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满足骨干企业、重点工程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毕业时未落实单位、有意来威就业的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派遣期内其人事、档案关系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户口落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我市紧缺急需专业的外地生源专科、中专学历毕业生,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在我市范围内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首先要服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就业。各级各类学校接收毕业生,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对教育系统无法安排的我市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

  (五)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妥善管理毕业生档案,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建设第一线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疏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城市社区和农村工作。到乡镇和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在当地城区。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落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档案、人事、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方便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有关证件,享受我市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属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发〔2001〕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对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3年内重新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应届毕业生就业办法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四)鼓励本市生源毕业生继续上学深造。毕业生继续深造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后,可按当年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留学生回国到我市就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学历认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强化市场建设,不断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一)培育和发展一体化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统筹全市需求信息和毕业生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辟毕业生就业专门窗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坚持和完善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预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公开用人职位、数量、条件和程序等,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为毕业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三)建立毕业生网上就业管理服务系统。开通威海市毕业生就业网,构建毕业生网上就业平台,实行毕业生就业网络化管理。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公布需求信息,毕业生通过“就业网”传递求职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办理就业协议鉴证等手续,方便、快捷地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通过网络接受公众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

  (四)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的人身安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不履行招聘承诺,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好毕业生就业秩序

  (一)坚持和完善毕业生求职登记和就业推荐制度。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时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对未落实就业岗位的往届毕业生,保留求职信息,供用人单位挑选。优先推荐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且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民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二)做好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培训工作。对我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就业指导、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其就业能力。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就业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毕业生的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生产建设一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典型,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大中专学校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做好在校生的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要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纳入学校日常管理活动,把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纳入基础课程,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就业形势和求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教育。要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建立学校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进行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就业工作纪律和《劳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不得违反协议拒收毕业生,不得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和见习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就业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拖欠毕业生工资。

  (六)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见习期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生源所在地。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围绕促进毕业生就业,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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