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04]132号
颁布时间:2004-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工业企业:
为支持工业企业30强快速膨胀,带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一)为支持工业企业30强发展,属于下列情形,凡形成地方财力的,执行泰政发〔2001〕21号文的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或扶持:
1、工业企业30强新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的,根据投资企业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计算,市级企业前五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0%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参照此比例,由同级政府财政确定奖励比例(下同)。
2、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本条1项规定上浮10%给予奖励;
3、高新技术项目(同上)需要贷款筹措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由财政给予三年贴息扶持。
(二)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中减免部分收费,支持企业发展。
1、享受减免收费的范围
凡列入市工业30强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改的工业项目,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泰政发〔2003〕14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享受收费减免政策。
2、收费减免内容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项目征用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负担征地补偿及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除上缴省、国家部分外,其余政府土地收益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平均每亩投资不得低于80万元,不得改变生产用地使用性质,转让时须按规定补缴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每亩6000元缴纳;
在城市市区以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在城市市区以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
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宿舍楼、公寓除外)、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2)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检测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搭车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3)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
3、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减免收费政策,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市发改委审核;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报市经贸委审核;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报市科技局审核;返还出让金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各审核部门提出初步减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凭市政府的批文享受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向工业企业30强管理者发放《泰安市工业企业30强经营者证》
对30户重点工业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发放《泰安市工业企业30强经营者证》。
(一)对持有《泰安市工业企业30强经营者证》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管理者,除重、特大交通事故外,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扣车;未经市公安局长批准,公安机关不得对其住宿及休闲娱乐等活动随意进行检查。
(二)持有《泰安市工业企业30强经营者证》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享受市保健对象待遇。到各医院就诊或治疗,免收挂号费,并优先予以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三)对阻碍、扰乱30强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侵害企业管理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市区内的必须在10分钟内、市区外的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予以处理。
(四)《泰安市工业企业30强经营者证》由市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制、发放和管理。
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扰工业企业30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凡到工业企业30强进行检查的,须经市优化办备案许可,收费、罚款须经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2、各级要加强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等投资园区建设,加快交通、电信、电力、供水、供暖、供气、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对供水、供电、供气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供应部门要优先保证供应。
3、各类开发区、经济园区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加强管理和服务,对进区的30强工业企业,承诺的优惠政策和配套基础设施要及时兑现和按时完成,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4、对采取非法手段干扰和影响项目建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或破坏工业企业30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行政审批部门不按本意见和时限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吃拿卡要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意见的行为,由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研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6、本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九